项目名称 | 贵州木纹石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木纹石整合开采及加工项目 | |
审批文号 | 黔发改环资〔2018〕671号 | |
审批文件 | ||
批复机关 | ||
批复时间 | 2018年5月31日 | |
受文单位 | ||
项目法人 | ||
内容摘要 | 建设地点 | |
建设内容 | ||
建设规模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木纹石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木纹石整合开采及加工
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黔发改环资〔2018〕671号
黔西南州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呈报<贵州木纹石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木纹石整合开采及加工项目节能报告>》(州发改呈〔2018〕49号)及该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耗应控制在9963.8吨标准煤以下,其中年消耗电力、天然气、柴油和水应分别控制在6470.8万千瓦时、4.9万标准立方米、1307.3万吨和54.7万吨以下,项目荒料、薄板、马赛克和大理石线条等产品综合能耗应分别控制在28.53千克标准煤/平方米、2.02千克标准煤/平方米、2.09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和0.95千克标准煤/平方米以下。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要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尽量选用能效水平达到国家能效标准能效1级或节能评价值的节能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用能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三)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加强用能管理和设备保养,积极开展各项能耗指标与省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设计和施工。黔西南州发展改革委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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