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国电安顺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660MW扩建工程供煤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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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国电安顺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660MW扩建工程供煤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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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文件
批复机关
批复时间
受文单位
项目法人
内容摘要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

安顺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对国电安顺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660MW扩建工程《供煤规划报告》审批的请示”(安发改基产〔2012〕429号)(以下简称《规划》)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11〕46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力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号)的总体部署,为满足我省和安顺市“十二五”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煤炭基地建设,促进煤电一体化项目的实施和保障电煤供给需要,同意你们对国电安顺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660MW扩建工程供煤进行规划。
  二、同意《规划》确定的供煤范围、供煤量、供煤运输方式等有关原则:
  1、供煤范围以安顺市境内(普定县、西秀区、关岭县、平坝县等)距离安顺电厂0—50公里范围内煤矿为主。
  2、前期供煤以现有生产、在建和整合技改后的中小型煤矿为主:83处,规划供煤量约670万吨/年(暂定,最终以取得合法手续的矿井数为准);中远期供煤以规划新建中型煤矿为补充:12处,规划供煤量约400万吨/年;其它类型的煤矿在有条件时也可作为机动煤源。
  3、供煤运输方式主要以公路运输为主,应积极开展点对点(大中型煤矿或集散点—电厂)皮带运输可行性论证工作,以及结合国家、省的铁路规划开展铁路专用线运煤方案研究和论证工作,以提高电煤供给的可靠性。
  三、技改和规划新建矿井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煤炭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四、请你委与其他部门一道,督促电、煤、运各方按照“联营”或“一体化”模式,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以及协助加大对煤矿的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做好煤炭建设开发和电煤供应工作。

 

 

 二О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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