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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 建设地点 | |
建设内容 | ||
建设规模 |
绥阳县发改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报送的报告》(绥发改呈[2012]89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规模与内容:总建筑面积2275平方米,包括法律事务接待用房、法律援助业务用房、人民调解业务用房、社区矫正业务用房、安置帮教业务用房、律师业务用房、公证业务用房、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司法鉴定业务用房、法制及执法监督业务用房、“148”法律服务用房、信访业务用房、资料档案用房、教育培训用房、社会志愿者工作用房、网络信息和应急指挥中心、附属用房。建筑共4层。
二、建设地点:绥阳县幸福大道。
三、原则同意建筑总平面布置,下阶段应根据项目周边环境,进一步优化总图竖向设计。
四、原则同意建筑功能分区、平面布局及建筑立面设计,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交通组织和各功能用房设计。
五、原则同意结构设计采用框架结构型式,结构安全等级二级,抗震设防烈度小于6度。下阶段应进一步复核验算结构体系和荷载取值,确保工程安全。
六、原则同意设计推荐的基础方案,下阶段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进一步优化完善。
七、原则同意建筑电气、给排水、暖通设计。下阶段应按照规范要求进一步复核设计参数,优化设备选型。
八、原则同意环保、消防设计,下阶段应按照环保、消防部门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
九、原则同意建筑节能设计,下阶段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一步深化。
十、原则同意设计采用的装修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批准的装修标准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严禁超标准建设。
十一、本工程合理建设工期为6个月。
十二、审定工程总投资为478万元(详见概算审定表)。
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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