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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 建设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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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长顺县发改局:
《长顺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上报的报告》(长发改呈[2012]174号)及有关附件收悉。我委于2012年7月下达了《关于长顺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根据我委《关于同意建设长顺县公安局办公用房的批复》(黔发改投资[2012]3640号),需调整原批复,将办公用房与业务技术用房统一设计,同步建设。调整后的初步设计经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规模与内容:总建筑面积9448平方米,其中:业务技术用房建筑面积6276平方米(包括指挥中心用房504平方米、办案用房438平方米、窗口用房908平方米、信息通信用房474平方米、网络安全保卫用房251平方米、机要工作用房123平方米、刑事技术用房1576平方米、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465平方米、警用装备物资库424平方米、警务技能训练用房77平方米、备勤用房274平方米、档案用房312平方米、附属用房450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172平方米。建筑共6层。
二、建设地点:长顺县城南新区。
三、原则同意建筑总平面布置。下阶段应根据项目周边环境,进一步优化总图竖向设计。
四、原则同意建筑功能分区、平面布局、交通组织及建筑立面设计,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各功能用房设计,细化特殊用房装修设计。
五、同意结构采用框架结构型式,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6度,抗震设防类别丙类。下阶段应进一步复核验算结构体系,调整优化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警用装备物资库的荷载取值,确保工程安全。
六、原则同意设计推荐的基础型式,下阶段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进一步优化完善。
七、原则同意建筑电气、给排水、暖通设计。下阶段应按照规范要求进一步复核设计参数,优化设备选型。
八、原则同意环保、消防设计,下阶段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
九、原则同意建筑节能设计,下阶段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一步深化。
十、原则同意设计采用的装修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批准的装修标准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严禁超标准建设。
十一、本项目合理建设工期为12个月。
十二、审定工程总投资为2014万元,其中业务技术用房投资1312万元,办公用房投资702万元(详见概算审定表)。
我委《关于长顺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黔发改建设[2012]1729号)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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