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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 建设地点 | |
建设内容 | ||
建设规模 |
晴隆县发展改革局:
报来的有关资料收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切实解决晴隆县大厂锑矿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生活环境恶劣的问题,经研究,同意建设晴隆县大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晴隆县安居工程建设发展中心。
二、建设地点:晴隆县大厂镇。
三、建筑面积及规模:建筑面积10020平方米,户数100户。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总投资650万元,其中配套基础设施221万元。资金来源:(一)配套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投资全部由地方自筹解决;(二)配套基础设施投资除申请国家补助外,其余由地方自筹解决。
五、建设工期:一年。
请按照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的相关要求,抓紧编制项目招标方案和初步设计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我委核准、审批。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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