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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 建设地点 | |
| 建设内容 | ||
| 建设规模 | ||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报来《关于申请贵州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函》(黔安监办函〔2015〕6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规模与内容:新建贵州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13397平方米,其中:地下部分建筑面积3257平方米,地上部分建筑面积10140平方米。建设内容为:应急救援指挥用房835平方米、调度统计信息用房440平方米、考试考核用房2040平方米、危化品登记用房200平方米、宣传教育用房480平方米、执法检查用房2750平方米、实验室用房3220平方米、公共辅助用房175平方米、地下停车场3257平方米。
二.建设地点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与贵遵路立交口西南角处。
三.原则同意建筑总平面布置。在施工图设计中,应根据项目周边环境,进一步优化竖向设计和环境设计。
四.原则同意建筑功能分区、平面布局、交通组织及建筑立面设计。
五.同意设计推荐的防火设计采用的防火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以及对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
六.同意设计推荐的结构设计采用的结构型式、结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防类别。在下阶段设计中,应对结构体系和楼面荷载取值进一步复核验算,优化设计,确保工程安全。
七.原则同意设计推荐的基础型式、基础设计等级。在下阶段设计中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进一步优化完善基础设计。
八.同意设计采用的人防设计等级。
九.原则同意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设计。在下阶段设计中,应按照规范要求进一步复核设计参数,优化设备选型。
十.原则同意环保、消防设计。在下阶段设计中应按照环保、消防部门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
十一.同意建筑节能设计,在下阶段设计中,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一步深化。
十二.原则同意设计采用的装修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批准的装修标准,严禁超标准建设。
十三.严格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文件规定,不得搭车建设办公用房,不得将业务用房调剂作为办公用房。
十四.本项目合理建设工期为一年。
十五.审定工程总投资为4758万元。(详见概算审定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概算审定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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