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改委互联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欢迎来到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个人中心   |  
无障碍浏览
|   适老版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贵州省发改委互联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发改委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门户网站政策宣传、政务公开、服务社会的作用,确保门户网站信息内容准确、及时,保障门户网站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户网站主要是面向社会,发布相关国家行政法规和省发改委各项重大决策、政策性文件、部门规章等信息,推进政务公开;增进省发改委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宣传宏观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政策,了解社情民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开展网上政务服务,方便公众,增加办事的透明度,促依法行政。
  第三条  门户网站的网页设计和栏目布局应当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省发改委形象,信息内容要体现“全面、准确、权威、及时”,表现形式要多样
  第四条  域名为 gzdpc.gov.cn;门户网站子站域名为xxx  gzdpc.gov.cn,其中xxx为各处室和市州地发改局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缩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是省发改委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由省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负责。
  第六条  省发改委办公室是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负责门户网站的统一规划、组织建设、信息内容管理以及相关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在门户网站上设立各处室及市州地发改局子网站,凡是冠以省发改委各处室和市州地发改局名义的网站,必须纳入省发改委统一管理;各处室及市州地发改局不得自行建设独立于门户网站的互联网网站;各直属联系单位要按照省发改委办公室的要求,办好本单位的网站,并逐步纳入门户网站体系。
  第八条  贵州省信息中心负责门户网站的技术支持、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等工作,保障门户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  贵州省信息中心为门户网站配备专门的信息加载维护人员,配合省发改委办公室进行门户网站信息收集工作,并负责门户网站信息整理、编辑、发布等信息服务工作。
  从事门户网站运行维护和信息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服务意识和较好的专业技术素质。
  第三章  信息内容的管理
  第十条  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除法定保密事项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主要领导简介;
  (二)制定的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等;
  (三)行政许可事项;
  (四)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程序、标准时限、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五)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政令、公告、通知和公示等;
  (六)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稿件;
  (七)国家发改委领导和省发改委领导的公开讲话;
  (八)省发改委的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电话、传真、互联网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九)公务员招录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十一)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二)与上述内容相关的图片、多媒体等信息。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信息内容管理是指信息的收集、编辑、审核和发布。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各处室和市州地发改局是门户网站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各处室和市州地发改局要建立和完善门户网站信息内容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及时准确地收集、编辑和发布信息,共同做好门户网站信息内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谁发布,谁审批”、“文责自负”。各处室和市州地发改局要加强门户网站信息内容管理,建立信息上网审批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承担信息内容的组织、发布等具体工作,确保所负责的门户网站栏目信息内容丰富,更新及时准确。
  第十四条 各处室和市州地发改局信息加载程序
  各处室和市州地发改局要发布的信息经本单位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加载。
  文件的上网和各处室和市州地发改局把握不准的内容,应填写《门户网站上网信息报送表》,通过网络(少量信息可通过纸质媒介)报省发改委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省发改委办公室负责加载。
  省发改委发布的政令、公告和公示等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加载。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办公室将为各处室和市州地发改局指定专人开设门户网站信息加载的权限。
  省发改委各处室和市州地发改局必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口令,不得遗失,不得转告他人,并注意经常变更口令。
  第十六条  省发改委各处室和市州地发改局在门户网站的信息内容管理上,要加强信息内容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十七条  发改委直属单位也是向门户网站提供信息的责任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并指定专人与省发改委办公室联系;同时要积极向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十八条  直属联系单位信息加载程序。
  直属联系单位要发布的信息经本单位内部审批后,应通过网络填写《门户网站上网信息报送表》,报省发改委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省发改委办公室负责加载。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网站、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及各处室和市州地发改局子网站栏目的增加和调整,开通新的业务,新增网站链接,均须报省发改委办公室批准后,由贵州省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发改委办公室将鬼各处室、各直属联系单位、各市州地发改局信息加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公布各处室、各直属联系单位、各市州地发改局信息上网数量,各处室子站、各市州地发改局子站公众点击率。同时,省发改委办公室将制定评比考核办法,对省发委各单位信息加载情况和各处室子站、各市州地发改局子站、各直属联系单位网站进行评比,并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奖励。
  第二十二条  时机成熟时由省发改委办公室牵头,外经处参与,省信息中心协助开通门户网站英文版。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由省发改委办公室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贵州省信息中心网管中心负责制定网站的安全应急预案,并加强对网站的实时监测,防范黑客攻击和系统故障。一旦出现突发情况,要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确保网站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四条  门户网站必须建立防火墙、防篡改、防病毒、防入侵监测等安全防范系统,提高门户网站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站上传送、制作、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电子邮箱传输涉密信息;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发展改革委形象的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门户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门户网站、商业网站进行连接,也不得从事与省发改委门户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发改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