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无障碍
  • 关怀版
  • 个人中心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1090304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9-29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 政策解读
《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法规处 作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打印 关闭 【字号:大中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修订印发了《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黔发改法规〔2026〕51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广大评标专家更好理解把握相关内容,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2024年1月,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印发了《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黔发改法规〔2024〕4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实施两年多来,在规范评标专家管理、提升评标质效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招标投标领域系统整治深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不断更新完善,《原办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制度设计不够科学、动态惩戒梯度不足、监管覆盖范围有限等问题,部分评标专家履职不规范现象仍时有发生。为全面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评审行为,健全全周期管理机制,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系统整治部署要求,亟须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原则

(一)对标落实国家最新规定。202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明确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承担专家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及考核标准。2025年10月、202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先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对评标专家异常评审行为的及时报告和协同监管要求。

(二)统筹衔接省内配套制度。2026年1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贵州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黔发改法规〔2026〕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办法》作为评标专家管理领域的配套文件,须立足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行实际,在考核认定标准、日常管理流程、动态清退处置、信用结果运用等环节与《管理办法》有机衔接,确保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规则统一。

(三)评标专家现实管理需要。从实施情况看,《原办法》存在评价考核机制不够科学、清退规则简单“一刀切”等问题,容易导致市(州)各专业评标专家储备结构失衡。同时,《原办法》在惩戒梯度、清退复核、监管覆盖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短板,远程异地评标尤其是跨省域项目考核管理需进一步细化。针对上述问题,亟须修订《原办法》予以解决。

三、《办法》框架内容

《办法》共三章二十九条,具体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评价考核原则和责任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履职行为评价规定(第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规定履职行为评价定义及分类、评价主体、异议申辩、追加评价、计分规则、记分制度、教育培训、解除聘任、抽取间隔期等内容。

第三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解释主体和实施日期。《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附件《贵州省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标准》(以下简称“附件”)包括“一般不良行为情形”“严重不良行为情形”“良好行为情形”三类,是“一标一评”和追加评价计分的具体依据。

四、主要修订要点

新修订的《办法》在保持《原办法》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共修订19条、微调8条、删除5条、增加2条,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惩戒梯度。一是设置差异化的分值恢复标准。暂停3个月期满恢复为90分,暂停6个月期满恢复为85分,暂停9个月期满恢复为80分,取代《原办法》统一恢复为85分的做法,使处理措施更加科学合理。二是优化惩戒措施。对评标专家不如实填报或不及时更新信息的情形,设置较轻的暂停期限,督促专家及时更新信息;针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取消评标资格、违规收受财物、开除公职、受刑事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清退出省专家库。三是调整计分方式。由“良好行为不计分”调整为“按照不同情形逐项累计分值”,改变过去“有功不奖”的局面,实现“有错扣分、有功加分”。

(二)优化评价流程。一是将评价提出时限由“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调整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为招标人发现并评价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预留充分时间。二是针对远程异地评标,明确主场、副场相关评价主体按照“一标一评”要求,分别对所在地评标专家进行考核。三是将教育培训加分由“按季度参加、满分10分”调整为“按时参加教育培训,参加培训且合格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加10分”,并明确被暂停抽取资格期间的教育培训加分值在恢复资格后计入,使加分规则更加清晰可行。

(三)保障专家权益。一是增加评标专家请假相关规定,同时将根据得分、响应抽取、请销假及信用评价等情形,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不再执行原“一刀切”清退出库规定。二是增加对考核得分在50分及以下且符合调整出省专家库情形的评标专家,依申请复核并予以答复,切实保障评标专家权益。三是增加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考核要求,明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附件”同步修订。一是对“附件”进行补充调整,在“一般不良行为情形”和“严重不良行为情形”中取消“评价环节”一列,同时衔接国家相关规定增加评价情形。二是在“良好行为情形”中新增“积极协助、配合招标(采购)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且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并经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属实的”,以鼓励评标专家主动配合异议处理和结果复核工作。三是提高“良好行为情形”分值标准,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引导评标专家自觉提升专业素养、主动配合监管工作,实现惩戒约束与激励引导并重,促进评标专家队伍素质持续提升。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持续做好政策宣传,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将年度履职考核、日常评标表现、继续教育结果等贯穿于专业变更、续聘审核全过程,严格落实不合格评标专家清退机制,持续优化专家队伍结构,切实提升我省评标专家管理质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无
下一篇: 无

主办单位: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盘江集团A座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黔ICP备12000311号 fgw.guizhou.gov.cn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1625号 网站标识码:5200000055

省发展改革委首问责任窗口联系咨询电话: 0851-85283331 0851-85285073 机关纪委信访举报电话:0851-8528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