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39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黔发改提复字〔2018〕126号
姚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居民电价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电价管理有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17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委印发了《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7﹞1113号,以下简称“1113号文件”),主要内容是适当调整我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销售电价结构和低电压等级输配电价。
一、关于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小幅上调的问题。“1113号文件”规定我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52分钱,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取消了向燃煤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并将征收标准还原进入上网电价处理,适当缓解当时电煤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发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所以此次发电企业电价上调,并未通过调整电力用户(包括居民用户)电价实现。
二、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后居民生活用电未相应下调的问题。“1113号文件”规定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并同步调整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他用电类别销售电价标准,主要原因有:
一是国家有明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中央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以外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合理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98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腾出的电价空间统筹用于降低工商业电价,居民电价原则上保持稳定。”
二是确实有现实的需要。居民生活用电处于电网供电的最末端,电压等级最低,变、线损最高,从供电成本来说价格应最高,但为维护居民用电价格较低水平,我省工商业用户承担了部分居民生活用电成本,导致工商业用户电价偏高。从我省实际来看,我省现行居民第一档用电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556元,这是2004年确定的标准,已经14年未进行调整,一直排全国第27位,处于较低水平。而同期我省发电成本和供电成本已发生深刻变化,初步测算,2016我省工商业用户承担对居民生活等用电的交叉补贴金额约为37亿元,2017年约为48亿元,今后随着居民生活用电量的逐年提高,补贴金额将会进一步增大。
所以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适度缓解电价交叉补贴的角度出发,2017年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同步下调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该部分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和低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下)大工业输配电价标准。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
(附 注:公开发布)
(联系人:胡磊;联系电话:0851-8525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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