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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502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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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5025号提案的答复 

黔发改提复字〔2024〕162号


谯玉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沿河纳入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健全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名单》(发改振兴〔2020〕209号),同意将我省赤水市、江口县、荔波县、威宁县、雷山县列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并明确试点期限到2022年底结束。为持续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工作,2023年4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态综合补偿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组织有关县(市)编制了生态综合补偿县级实施方案,同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综合补偿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办振兴〔2023〕376号),批复同意我省镇宁县、威宁县、荔波县纳入国家生态综合补偿重点区域名单,实施期限为2023—2025年,目前3县正按照实施方案有序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各项工作。

根据工作安排,生态综合补偿重点区域名单由国家组织认定和批复,下一步,待国家启动调整生态综合补偿重点区域范围时,我委将认真组织包括沿河县在内的有关县(市)做好申报各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的支持。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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