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1号),现将贵州电网第一个监管周期(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水平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贵州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
  (一)输配电价。监管周期内贵州电网平均输配电价为每千瓦时0.1989元,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见附件1。
  (二)销售电价。为有效解决当前大工业企业用电成本偏高矛盾,刺激用电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此次输配电价改革总水平降价空间主要用于降低大工业输配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同步调整终端用户目录销售电价。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2。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3月15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3月15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二、妥善处理电价间交叉补贴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底前要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把输配电价与发电、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鼓励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的发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继续执行政府定价。
  四、有关要求
  (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按照本文所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按照《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逐步改变现有成本费用的核算方式,同时进一步加强管理、约束成本、提高服务水平;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提供真实、充分的投资、收入、成本、价格等情况,配合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输配电价监管制度。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监管,确保本通知要求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1.2016年-2018年贵州电网输配电价表
  2.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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