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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综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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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事项流程图(38)

行政服务事项名称: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综合协调

法定条件

1、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

2、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

3、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

4、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申请材料目录

对省级重点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协调衔接申请材料:

1、重点专项牵头部门要求与总体规划衔接的函;

2、重点专项规划文本。

工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由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衔接函和重点专项规划文本。

2、主办处室对重点专项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等与总体规划进行对接。

3、主办处室对接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后,向重点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出具衔接意见。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标准)

是否年检(年检依据)

年检是否收费(依据、标准)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举报电话:0851-528051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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