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流程图(1)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法定条件 |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准入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政府投资管理规定; 4、地区布局合理,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5、经济社会效益良好,技术方案可行。 |
申请材料目录 |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一)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三)需咨询评估的项目,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四)建设资金来源文件; (五)根据项目性质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需咨询评估的项目,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四)节能审查意见; (五)规划选址意见(城乡规划区内的); (六)用地预审意见(需新征用土地的); (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八)项目筹资方案及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九)根据项目性质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项目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三、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重大设计变更)审批 (一)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设计文件/实施方案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或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 (三)节能审查意见; (四)用地批复意见; (五)规划许可意见; (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七)地勘报告; (八)技术复杂和投资额度大的项目,提供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审意见; (九)建设资金来源文件; (十)根据项目性质审批设计文件/实施方案所需的其他材料; (十一)项目单位对设计文件/实施方案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施工图预算复核 (一)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施工图预算复核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文件; (三)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 (四)项目单位对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内容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五、调整概算审批 (一)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调整概算的申请文件;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包括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设计变更汇总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意见;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购入时间、数量和单价明细表,项目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程量细目,工程财务支出情况表; (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原则上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 (七)建设资金来源文件; (八)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九)项目单位对调整概算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六、竣工验收审批 (一)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竣工验收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三)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包括环保、消防、人防、档案、移民等)意见; (四)工程财务决算及审核意见、工程审计报告; (五)工程试运行报告; (六)其他材料(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调整概算批复文件、投资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其他批准文件); (七)项目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七、后评价 (一)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文件; (二)项目单位的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三)项目单位对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
工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一)申请:项目单位向相应处室提交申请和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受理:主办处室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处室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予以办理。需要进行公示的重大投资项目,按规定进行公示后,参考所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查。 (三)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处室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处室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主办处室初审后,将初审意见提交委分管领导决定。 (四)决定:审查结束后,主办处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决定文件。需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项目,经委主任会审议通过后制定决定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一)申请:项目单位向相应处室提交申请和相应资料。 (二)受理:主办处室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处室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予以办理。需要进行公示的重大投资项目,按规定进行公示后,参考所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查。 (三)审查:主办处室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估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意见提交委分管领导审定。 (四)决定:审查结束后,主办处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决定文件。需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项目,经委主任会审议通过后制定决定文件。 三、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重大设计变更)阶段 (一)申请:项目单位向相应处室提交申请和相应资料。 (二)受理:主办处室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处室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予以办理。 (三)审查:主办处室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根据评审意见和行业意见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意见提交委分管领导审定。如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研报告批复总投资10%以上的,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报原可研报告审批部门批准。 (四)决定:审查结束后,主办处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决定文件。需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项目,经委主任会审议通过后制定决定文件。 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施工图预算复核阶段 (一)申请:项目单位向相应处室提交申请和相应资料。 (二)受理:主办处室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处室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予以办理。 (三)审查:主办处室组织专家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意见提交委分管领导审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施工图预算总投资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 (四)决定:审查结束后,主办处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决定文件。需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项目,经委主任会审议通过后制定决定文件。 五、调整概算阶段 (一)申请:项目单位向相应处室提交申请和相应资料。 (二)受理:主办处室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处室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予以办理。 (三)审查:主办处室组织专家对调整概算进行评审,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根据评审意见和行业意见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意见提交委分管领导审定。 (四)决定:审查结束后,主办处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决定文件。需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项目,经委主任会审议通过后制定决定文件。 六、竣工验收阶段 (一)申请:项目单位向相应处室提交申请和相应资料。 (二)受理:主办处室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处室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予以办理。 (三)审查:同意受理的,主办处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四)决定:验收合格的,主办处室根据验收结果制作决定文件。验收原则通过但需要整改的,整改完成后报审批部门。整改符合要求的,主办处室根据验收结果制作决定文件。 七、后评价阶段 (一)下达计划:省发改委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 (二)上报材料:被评价单位在2个月内向相应处室提交上报文件和相应资料。 (三)委托:省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后评价任务。 (四)评价: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资料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 (五)决定:后评价报告形成后报送主办处室,主办处室会同有关行业部门根据后评价结果形成后评价意见。 |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
承诺时限:凡办理条件完备的项目,实行审批制的,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施工图预算复核、调整概算、竣工验收、后评价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标准) |
否 |
是否年检(年检依据) |
否 |
年检是否收费(依据、标准) |
否 |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
举报电话:0851-528051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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