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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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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事项流程图(2)

行政服务事项名称: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法定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申请材料目录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工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项目申报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

2、主办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处室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处室提出拟定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处室拟定不予备案的文件。委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提出审查意见。

4、审查结束后,主办处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同意备案有关文件;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诺时限:办理条件完备的,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标准)

是否年检(年检依据)

需年检。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管理办法》(2005年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进行年检。

年检是否收费(依据、标准)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举报电话:0851-528051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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