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7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现就相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1〕112号)自2011年实施以来,在规范专家入库、明确权利义务、加强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的不断发展,评标专家管理及评标专家库建设都面临新的形势与要求:一方面,评标专家作为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关键力量,其作用日益凸显,亟需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专家队伍;另一方面,实践中存在部分专家评标不专业、不公正、质量不高等问题,制约了招标投标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2024年9月,国家发改委出台《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对专家入库审核、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和动态管理等方面提出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提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省发改委以强化评标专家管理为切入点,对原《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1〕112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该《管理办法》。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工作严格对标国家《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紧密结合贵州省实际,聚焦评标专家管理和专家库建设中的关键环节与突出问题,注重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前瞻性。修订过程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管理机制。紧密围绕贵州省评标专家履职和专家库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深入分析制度层面、执行层面的成因,重点针对专家抽取、评标行为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系统优化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堵塞管理漏洞。
(二)立足本省实际,吸收成熟经验。充分总结贵州省内各地区、各行业在评标专家遴选、培训、考核、退出等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经验,广泛听取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等多方意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固化为制度规范。
(三)强化全程管控,健全闭环体系。构建覆盖评标专家入库资格审查、岗前及继续教育培训、评标活动现场管理、日常行为考核、信用评价、违规处理及退出机制的全周期、闭环式管理体系。严格专家入库标准,加强过程动态监管,依法依规落实责任追究,提升管理约束力。
(四)鼓励探索创新,推动智慧监管。积极适应招标投标领域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支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专家管理效能。推动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优化升级,探索专家资源省内共享与协同,稳妥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模式,以技术赋能促进评标工作更加公平、高效、专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从原《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五章24条增加至八章39条,其中新增26条、修改12条、删除4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修改4条、增加1条、删除1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专家和专家库定义、责任分工、执行标准。修改适用范围、责任分工、执行标准共3个条款。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制定依据1个条款,删除“省评管委”和“省评管办”的架构1个条款。
第二章:基本要求。共5条,修改3条、增加2条、删除1条。主要规定了专家的准入、权利、义务与回避情形。具体条款包括入库条件、入库禁止规定、评标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义务、回避情形。修改入库条件、评标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义务共3个条款,增加入库禁止规定、回避情形2个条款,删除申请程序1个条款。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共4条,全部为新增。主要规定组建主体、入库方式、审核程序、聘任规定等。
第四章: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共10条,新增5条、修改4条、删除2条。主要规定专家抽取的具体规则与资源共享机制。具体条款包括抽取范围方式、抽取特别规定、抽取终端应具备条件、抽取终端管理规定、抽取时间规定、资源共享、抽取程序规定、补抽程序、远程异地评标规定。增加抽取特别规定、抽取终端管理规定、资源共享、抽取程序规定、远程异地评标规定共5个条款,修改抽取范围方式、抽取时间规定、抽取终端设置、抽取程序规定4个条款,删除抽取监督规定、抽取终端义务2个条款。
第五章:履职管理。共7条,全部为新增。主要规定了省发展改革委对专家的全周期管理责任,包括档案、教育、考核和动态调整。要求建立并永久保存专家电子档案。规定每年组织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廉洁教育培训,并可进行专项测试。建立评价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抽取频次挂钩,考核不合格者将被清退。明确了专家的退出机制。
第六章:劳务报酬标准及支付。共2条,全部为新增。主要确立了“谁使用、谁承担”的报酬支付原则。授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劳务报酬标准。规定专家在评标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不予支付或追回已付报酬。
第七章:责任追究。共4条,全部为新增。主要确立了最核心的“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制”,明确了专家不履行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时,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了省发展改革委等管理单位如有违规行为(如泄露信息、干预评标)的追责情形。规定了抽取终端违规操作(如拒绝抽取、收费、程序不当)的处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共2条,修改1条、增加1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与生效时间。修改实施日期1个条款,增加解释主体1个条款。
四、明确专家入库标准和方式
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评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业人员入选省评标专家库,实行公开征集、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对被推荐人相关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本人专业、专长和入库标准申报评标专业,通过省评标专家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入库标准,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有关单位按照入库标准,对通过初审的专业人员进行终审。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通过终审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决定聘任入库并颁发评标专家资格电子证书,纳入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五、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的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围绕评标专家“选、用、管、退”全周期环节,重点提出以下4个方面管理措施:
(一)厘清职责分工,压实管理责任。明确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管理与监督职责,实现日常管理责任与行政监督责任相分离、相衔接,杜绝管理重叠或缺位,确保专家管理工作权责清晰、运行有序。
(二)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推行评标专家电子档案终身记录制度,实现专家执业信息可追溯、可查询。建立常态化教育培训机制与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强化专家业务能力与职业道德建设,推动管理从“重准入”向“重过程、重实效”转变。
(三)实行聘期管理与动态轮换,激发队伍活力。建立评标专家聘期制度,期满续聘需重新审核,确保专家库人员结构与能力持续优化。通过年度调整、日常调整及自愿退出等多种渠道,建立健全“能进能出”的动态轮换机制,保持专家队伍的专业性和活力。
(四)强化终身责任,严肃执业纪律。明确评标专家对其评标行为承担终身责任,不因退休、解聘等原因免除追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促进专家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履职。
六、评标专家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为此,《管理办法》严格遵循这一权限边界,未创设新的行政处罚,而是着重于建立专家管理层面的责任体系:一是确立“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的基本原则;二是衔接《招标投标法》等上位法,对专家违法行为明确“清退出库且终身不再聘用”的管理性后果;三是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这种处理方式既坚守了法治底线,未越权设定处罚,又通过强化退出机制和依法追责,形成了有效约束。四是评标专家违法违规信息互联共享运用。在《管理办法》第30条第2个条款针对性提出“省发展改革委要与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建立评标专家违法犯罪、失信行为、党纪政务处分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机制,及时运用互通共享信息,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清退不合格评标专家”的解决措施,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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