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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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407540 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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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黔发改财金〔2020〕117号​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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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117号​)
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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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贵州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发改财金〔2020〕117号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优化营商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附件:贵州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2020年2月10日

贵州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深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各级政府部门要结合“一网通办”改革,梳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对被列入“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A级纳税人”等红名单的申请人或连续三年无不良违法失信记录的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实行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激励政策,深入实施“信易批”守信激励措施。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申请人记入失信记录,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并依法依规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建立个人所得税领域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二)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各级政府部门在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纳税服务等相关业务时,要面向市场主体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守法诚信教育,提高市场主体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广泛开展职业道德诚信教育,重点加强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诚信教育,营造诚信守法的行业发展环境。

(三)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引导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向办理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的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按照国家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积极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组织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治理专项行动,将全省重错码率降低至万分之一。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和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在家政、养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记录建档留痕专项行动。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公开公示消费投诉,促进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消费维权主体责任。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开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愿注册功能,规范信息格式,细化注册流程。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填报证照资质、生产经营、履约践诺、表彰评优、公益慈善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

(六)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对接,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

(七)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归集共享并适时公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典型案例。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推动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制定管理办法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在金融、养老、幼教、家政、文化、体育、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九)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由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梳理需限期整改的失信主体清单,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失信主体限期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约谈内容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法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及其对市场主体的影响、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等。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警示约谈情况通过省市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持续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

(十)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托贵州信用联合奖惩平台,以国家相关部委签署的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等为依据,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成本偏低、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研究编制我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做好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完善重点惩戒措施的成效统计与反馈机制。

(十一)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公开公示市场禁入典型案例,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产生强烈震慑。

(十二)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违法失信成本,强化对违法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托贵州信用联合奖惩平台,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信用记录。对涉及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农民工工资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并予以公开公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任职考核、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十三)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跨地区跨部门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信用修复培训等服务。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用具用品及其上游关键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和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及群众生活必需相关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和信用承诺,缩短信用修复办理时限。

四、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十四)提高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进各地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渠道,完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形成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

(十五)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地方政府网站或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进一步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推动贵州政务服务网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的深度融合,实现信息实时互联互通。

(十六)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等,研究建立信用大数据监管风险模型,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

(十七)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健全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实行加密等安全保护。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十八)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切实加强对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同时,加强部门间合作,对名称中含有“征信”但不从事征信业务且没有审批和备案但实质开展征信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清理,坚决打击以征信和信用服务名义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净化征信市场。

五、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加强督查,强化考核,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根据行业特点,抓紧制定出可操作的信用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完成任务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十)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行业加大信用监管创新示范力度。推进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和守信激励创新试点工作。

(二十一)加快建章立制。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编制《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加快信用立法进程。研究编制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二十二)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地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市场主体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经营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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